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旌德县**天海旅游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旌德县**天海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庙首镇练山村龙家组。
经营者:梅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旌德县**天海旅游有限公司与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民终21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朱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