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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3民初4632号 原告:**户,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J2XJXJ。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96Y82H。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马鞍山市和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49658875。 法定代表人:后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户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和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户于2022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5元(此款原告**户已预交),由原告**户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樊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