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3民初4632号
原告:**户,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J2XJXJ。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96Y82H。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马鞍山市和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49658875。
法定代表人:后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户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和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户于2022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5元(此款原告**户已预交),由原告**户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樊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