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兴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5277号 原告:重庆兴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4组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00235563492774P。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是禹会区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J2XJXJ。 被告:**兵,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清,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兵,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兴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兵;第三人**清、**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兴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兴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兴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重庆兴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