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泉区泓盛建筑机械经营部、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2民终3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颍泉区泓盛建筑机械经营部,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二期五金区A区13栋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4MA2T0GKLX6。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J2XJ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96Y8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审被告:***,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上诉人阜阳市颍泉区泓盛建筑机械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阜阳市颍泉区泓盛建筑机械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344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林 审判员  李炳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