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04民初5181号
原告:广西崇左远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太平街道卜寨村(崇左往新和镇二级公路的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8841158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泷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J2XJ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崇左远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广西崇左远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崇左远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崇左远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5元,减半收取4447.5元,由原告广西崇左远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 珂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