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信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广西信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2民终1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东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MA5NJFWN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代理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画,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信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3号楼二十七层2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3078142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及涉案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化农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信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9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化农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2.信威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首先,一审以司法厅认定的鉴定机构名册内无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不符合鉴定受理条件为由未委托专业机构对信威公司开展服务成果的质量及费用造价进行鉴定属于程序严重错误。其次,一审认定大化农投公司以先定后招的形式规避公开招标,导致涉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归责于大化农投公司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最后,一审按照涉案项目招标控制价的30%判令大化农投公司向信威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属于责任分配不公,严重损害国有资产。综上,一审程序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分配不公,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后判如所请。 信威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按照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没有鉴定机构无法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不予司法鉴定,一审已经将不予鉴定通知书邮寄给大化农投公司,不存在程序错误。3.信威公司已经按照质量要求完成服务,大化农投公司主张信威公司的工作质量有问题,但无法举证证实,且无法明确指出存在何种问题。4.大化农投公司将信威公司的服务成果提交给河池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立项,不能立项不是信威公司提交的服务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而是大化农投公司没有进行立项而错过了立项最佳时期。5.涉案合同效力如何由法院认定,如果本案合同无效应当认定大化农投公司存在严重过错。6.信威公司认为一审以招标控制价的30%认定本案服务费过低,但为了平息纠纷没有上诉。综上,大化农投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信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大化农投公司支付“大化瑶族自治县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四期)前期咨询服务”的服务费用350万元(暂以350万元主张,最终以鉴定结果为准);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大化农投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信威公司于2019年10月与大化农投公司达成口头合意后,就开始对大化农投公司委托的大化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四期)前期咨询服务开展工作,工作主要内容为:完成百马乡、***、江南乡、岩滩镇、乙圩乡、羌圩乡、六也乡及***8个乡镇约3800亩的项目摸潜、图斑筛查、民意调查(提供调查报告)、可研、实施方案、土壤检测、地类及地形测量(提供测量图成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及业主单位编制项目立项所需的材料和表格工作。2020年3月20日,信威公司将前期所做的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工作成果)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邮箱发送到大化农投公司指定的邮箱,2020年3月23日晚上把纸质版送到大化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五楼提供给大化农投公司。 二、大化农投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才委托广西睿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招标。招标公告第五条载明:“招标控制价约6080000元”。2020年3月17日,广西睿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信威公司发出《大化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四期)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费率为99%。中标通知书同时载明,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三、信威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大化农投公司把《大化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四期)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寄给信威公司签字,信威公司签好字后再将合同文本邮寄给大化农投公司签字,大化农投公司将双方均签好字的合同文本再寄一份给信威公司收执,信威公司收执的合同文本没有落款日期,大化农投公司保存的合同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24日。合同载明信威公司的工作内容为:在百马乡、***、江南乡、岩滩镇、乙圩乡、羌圩乡、六也乡及***8个乡镇内开展实施大化瑶族自治县××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四期)前期咨询工作服务。主要是完成约3800亩的项目摸潜、图斑筛查、民意调查(提供调查报告)、可研、实施方案、土壤检测、地类及地形测量(提供测量图成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及业主单位编制项目立项所需的材料和表格工作(具体实施地址、面积,以项目立项批复为准)。合同约定提交成果时间为:签订合同后20日内提交实施方案成果。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为: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计价,最终信威公司的服务费用以各项目区的土地清查费、图斑筛选、民意调查(提供调查报告)、可研、实施方案、土壤检测、地类及地形测量(提供测量图成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及业主单位编制项目立项所需的材料和表格工作(具体实施地址、面积以立项批复为准),经河池市自然资源局通过立项批复并通过财政评审的预算价的99%计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中标总金额的30%,该30%的基数为6080000×99%;第二次付款在获得项目立项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最终结算总价的100%。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其中有:(1)对于大化农投公司而言,因不可预见因素(如政策变化)等原因大化农投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信威公司已开始工作的,大化农投公司应根据信威公司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相应费用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费的全额支付。(2)工作完成后由于非信威公司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报批或未能获得上级批复的,大化农投公司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关费用。 四、2020年3月23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发出《关于召开大化县2020年第四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和规划设计成果评审听证会的通知》,2020年3月24日,相关乡(镇)、各有关单位代表在大化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参加“大化县2020年第四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和规划设计成果听证会”,听证会就信威公司前期工作形成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工程量材料提出意见和建议。2020年4月,信威公司针对听证会上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大化农投公司作出《大化县第四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县级听证会修改说明》,并对前期完成的相关材料成果进行完善后提交给大化农投公司。2020年7月5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河池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关于批准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羌圩乡、***等3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的函》《关于批准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百马乡、***、江南乡、六也乡等4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的函》以及《关于批准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乙圩乡***等4个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的函》,上述函件载明“大化瑶族自治县拟选定上述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点作为大化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区,项实施面积92.3305公顷,拟复垦为耕地69.6914公顷,预计投资8147.34万元”。截止目前,涉案项目未获得河池市自然资源局的立项批准。 经该院释明,信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该院提出服务成果质量及服务费用造价鉴定申请,因司法厅认定的鉴定机构名册内无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不符合鉴定受理条件,无法进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从而导致司法鉴定不能。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成立和履行均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本案,民法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涉案项目的采购人是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从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大化农投公司在招投标之前就与信威公司就涉案项目服务已经达成了合意,且信威公司在招投标之前已到涉案项目服务区域开展工作并形成了相当一部分工作成果,此种先定后招的行为,规避了公开招标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大化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四期)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无效。 第二、关于涉案项目最终未能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审批的原因问题。双方就此问题相互指责,该院就此问题函询了河池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该局回复意见表明,涉案项目未能通过立项批准的原因为不符合立项要求,由此可知涉案项目未获得立项的原因并非当事人的原因造成。 第三、关于信威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问题。信威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系涉案项目的前期服务,服务购买人已经对信威公司所形成的初步服务成果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征求意见,会后信威公司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服务成果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提交给大化农投公司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项目未获得立项的原因系信威公司提交的前期服务成果造成,故该院对信威公司主张其完成的服务成果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予以采信。大化农投公司提供了盖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章的与涉案项目同类的相关材料,拟证明信威公司的材料没有加盖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章,属于不合格的服务成果。对此该院认为,大化农投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获得立项了的用于保存的档案材料,这与立项前的前期服务材料有所区别,故对大化农投公司关于信威公司的服务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涉案项目未能获得立项审批,大化农投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或者损失以及信威公司的服务费用或者损失应当确定为多少的问题。首先,信威公司接受大化农投公司的委托后,对涉案项目提供了前期服务实际开展大量工作,在开展工作中确实需要投入成本,涉案项目未获得立项并非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如果由信威公司自行负担所投入的成本,有失公平。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未获得立项与是否支付费用的约定为:“工作完成后由于非乙方(信威公司)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报批或者未能获得上级批复的,甲方(大化农投公司)应当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关费用。”由此表明当事人对涉案项目可能无法获得立项有过预判,且在未获得立项的情况下应当支付相应费用有过明确约定,虽然该约定排列在“违约责任”项下,但该约定不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而是具有结算、清理条款的性质,尽管涉案合同无效仍可适用。而涉案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大化农投公司以先定后招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由此导致涉案合同被评价为无效应归责于大化农投公司的原因。因此,大化农投公司应当向信威公司支付前期服务成本。关于应当支付的数额,由于信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成本数额或者受到损失的数额,结合信威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投入的成本、合同的性质、当事人过错等因素,酌定大化农投公司以6080000×99%的30%的向信威公司支付费用,即6080000×99%×30%=1805760元。大化农投公司关于信威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且服务费的支付是以信威公司提供的方案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为条件,涉案项目未获得立项,大化农投公司不应支付服务费的辩解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综上,信威公司请求大化农投公司支付服务费3500000元,该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大化农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信威公司1805760元。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大化农投公司负担17954元,信威公司负担16846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庭询时,大化农投公司确认涉案项目已无法立项和开展。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大化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四期)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的效力如何;二、大化农投公司应否对信威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以及咨询服务费的数额是多少。 一、关于涉案《大化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四期)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的效力如何的问题。 本案并无证据证实涉案项目的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背招标采购原则的行为。大化农投公司虽在招投标之前与信威公司就涉案项目服务达成了合意,且信威公司已到也开展工作并形成了相当一部分工作成果,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当事人之间存在先定后招的行为。因此,一审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和涉案合同第八条第5项关于“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的约定,涉案合同有效且已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忠实履约。 二、关于大化农投公司应否向信威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以及咨询服务费的数额是多少的问题。 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大化农投公司向信威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至结算总价100%的条件主要有:1.成果符合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2.获得河池市自然资源局的立项批复;3.通过财政评审。 本案中,第一,信威公司向大化农投公司提交的服务成果,按照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后,涉案项目被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交河池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立项。从上述事实能推定,信威公司提交的服务成果符合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第二,涉案项目目前未获得河池市自然资源局的立项批准,且大化农投公司确认涉案项目已无法立项和开展。根据上述事实,涉案项目获得河池市自然资源局的立项批复并通过财政评审的咨询服务费支付条件已经无法实现。第三,在支付条件已经无法实现,且根据本案证据无法查明该条件无法实现的原因应归责于何方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以及按照涉案合同关于“工作完成后由于非乙方(信威公司)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报批或者未能获得上级批复的,甲方(大化农投公司)应当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关费用。”的约定,大化农投公司接收的服务成果是不可返还的无形成果,信威公司请求大化农投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咨询服务费的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在本案司法鉴定不能且信威公司提交的服务成果根据本案事实能推定为符合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一审判令大化农投公司支付1805760元,远低于涉案项目的招标控制价608万元,未超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服务成果质量合格时的对价,信威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服判,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大化农投公司关于一审程序违法和一审判令其支付咨询服务属于责任分配不公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纠正后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51.84元,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奕通 书 记 员 ***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 12 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13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