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扬远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飞扬远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聚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5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飞扬远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聚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雨,职务不详。
四川飞扬远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聚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4668元及利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