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吉林中科金盛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6964号
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中科金盛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中科金盛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标的由96500元变更为1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吉林中科金盛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