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849号]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但无法确定查封顺序,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