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7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威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新国
代理审判员*晋
代理审判员温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