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得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佳得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民终3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佳得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诗宇,上海元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辉,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佳得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得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28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6日在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佳得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诗宇、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得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佳得安公司无需向**支付系争双倍工资差额。事实和理由:佳得安公司与**之间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无需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被上诉人**辩称,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佳得安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请求驳回佳得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佳得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不支付**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3,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上海佳得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9,12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以及在案证据,**与佳得安公司均系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且**从事的劳动系佳得安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佳得安公司向**支付劳动报酬。结合佳得安公司亦对**进行了相应管理的事实,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佳得安公司虽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佳得安公司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核算数额无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海佳得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佳得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慧萍
审 判 员 杨 力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谭 尚
法官助理 张 柯
书 记 员 谭 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