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执保9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法委托代理人:于海波,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港湾公寓底商。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经理。
本院(2021)辽1303民初9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3,20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用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3,20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牟蓬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