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7民初196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娜,天津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港湾公寓底商。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0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岳孟秋
审 判 员  段 薇
人民陪审员  王振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阳
书记员刘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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