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宏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升借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8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茂南法执字第825-1号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粤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茂名市。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粤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升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欠款118483.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6月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粤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粤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70元及执行费167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