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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2309号
申请人: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武德镇北保封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698731103T。
法定代表人:韩佳,总经理。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文化路人民公园往东4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58171748XC。
法定代表人:张小斌,总经理。
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闪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