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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天地源防水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22民初899号
原告:河南省天地源防水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9309090F。
法定代表人:麻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广,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克,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文化路人民公园往东4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58171748XC。
法定代表人:张小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益夏,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天地源防水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2年6月28日、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广、周广克,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益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向天地源公司支付材料款43900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39001.6元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至被告**公司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1.5倍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用等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天地源公司长期经营防水防腐工程,与**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了《防水膜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天地源公司负责提供工程地点位于东营市河口区××村屋子13500头母猪+144000头育肥场项目的HDPE膜、土工布供料和施工。天地源公司提供工程所需的相关材料后,施工期间**公司无正当理由通知天地源公司停工,具体开工时间至今未予通知。2022年4月12日经天地源公司、**公司与甲方三方现场核对结算,**公司尚欠天地源公司合同款项共计439001.6元。天地源公司认为**公司无理由停工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公司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现天地源公司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是发包方决定暂停施工,不是**公司要求天地源公司停工,所以**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11月13日,**公司与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山东利津李村屋子13500头母猪+144000头育肥场项目土建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合同,**公司将工程中的HDPE膜、土工布供料和施工分包给天地源公司。涉案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新六农牧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发出工程开工通知书,于2021年5月28日向承包人发暂停施工的通知,至今未复工。二、施工现场的剩余材料数量、价款是天地源公司与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清点核算的,双方确定后,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以**公司的名义报送审核后支付剩余材料款,且天地源公司要求支付的价款与清点审核的数额不一致,多请求的部分,不应当支持。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停工后,2022年2月,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对剩余材料进行了数量清点与价格核查,天地源公司参与并认可。清点核查结果:现场剩余HDPE膜(规格1.5毫米厚)22200平方,单价7.18元每平,价款159285元;土工布(规格每平方300克重)22200平方,单价5.14元,价款114108元,两项合计273393元。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将该剩余材料款支付**公司,但没有支付,即使**公司应给付天地源公司材料款,也应当在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后,**公司没有垫付责任。三、天地源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材料款的利息与工程款的利息,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即使应当支付利息,也应当由决定停工的发包方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天地源公司多请求的部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3日,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公司(承包方)签订《山东利津李村屋子13500头母猪+144000头育肥场项目土建二标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施工面积约3万平方米;主体结构为砖混+钢机构等。2021年4月12日,**公司(承包方)与天地源公司(分包人)签订了《防水膜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天地源公司负责分包**公司“山东利津李村屋子13500头母猪+144000头育肥场项目”的HDPE膜与土工布供料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固定价单价)其中HDPE膜1.0毫米厚每平方米12.6元;1.5毫米厚每平米21元,综合单价含税价,税率13%。合同工期: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6月8日。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索赔条款约定,“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分包人不得向承包人索赔。当发生停窝工的时间超过5日时,承包人应当告知分包人并协商解决。分包人可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释不影响已完工程合同借款、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间条款的履行。”分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分包工程竣工交付、承包人付清分包工程结算尾款后终止。
合同签订后,天地源公司公司积极购买材料并进行施工。2021年5月22日发包方通知暂停施工。2021年5月31日,**公司对天地源公司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审,并出具了《二标段猪舍HDPE膜工程量、妊娠舍1—3粪沟丙纶防水》,载明:猪舍HDPE膜工程量:1、后备舍5694平方米,2、妊娠舍13289平方米,3、产仔舍9552.8平方米,合计28536平方米,该证明上还手写标注了价款,每平方米12.6元,共359553.6元;妊娠舍1—3粪沟丙纶防水合计4174.5平方米,手写标注每平方米24元,合计100188元。2021年7月29日,**公司支付天地源公司工程款400680元。
天地源公司停止施工后,其为工程购买的的材料HDPE膜、土工布一直留置在工地,没有处置。2022年2月,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公司(承包方)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行了清点,并约定天地源公司的HDPE膜(规格1.5毫米厚)22200平方米,每平方米7.18元,作价159285元;土工布(规格每平方米300克重)22200平方米,每平方米5.14元,作价114108元,由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司。
天地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该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涉案工程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遂移送本院。
本院认为,天地源公司分包**公司的工程,提供材料并负责施工,主要是利用其技术、设备、劳力进行防水施工,并没有高难度的设计、勘验、施工等,原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恰当,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更适合。天地源公司施工的剩余材料,留在工地,经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协商进行了处分,因此发生的纠纷与施工合同无关,而是涉及剩余材料所有权的处分,应确定为物权纠纷。
关于承揽合同纠纷的争议:**公司对HDPE膜工程量为28536平方米,每平方米12.6元,价款359553.6元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粪沟丙纶防水4174.5平方米工程量认可,对该项工程单价不认可。针对该争议,天地源公司主张粪沟丙纶防水施工为每平方米24元,合计100188元,其提供的《二标段猪舍HDPE膜工程量、妊娠舍1—3粪沟丙纶防水》、韩海军(天地源公司工地代表)与李如申(**公司工地代表)的对话录音能够形成有力的证明,结合“粪沟丙纶防水”在《防水膜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以合同约定的价款确定施工单价,本院对天地源公司主张粪沟丙纶防水工程价款为100188元予以支持。由此确认,天地源公司为**公司施工工程款总计459741.6元,**公司已付400680元,尚欠59061.6元。
关于物权纠纷的争议:天地源公司留置在工地的HDPE膜与土工布,由**公司交给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对材料数量、规格进行了清点,对价款进行了协商,确定其中HDPE膜(规格1、5毫米厚)222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7.18元,作价159285元;土工布(规格每平方米300克重)22200平方米,约定单价每平方米5.14元,作价114108元。天地源公司认可材料的数量与规格,要求**公司按照其购买的价格支付价款。本院认为,天地源公司作为物的所有人,可以运走、出售等方式处置以上材料,可以在双方处分其财产时要求返还,阻断双方的交易,也可以主张双方处分行为无效维护自己权利,但天地源公司并没有对**公司与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处分其财产提出质疑,而是向**公司主张权利,由此可以认定天地源公司认可了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天地源公司认可了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其再以自己的购买价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必然损害**公司的权利,显然不当,而应当以**公司与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协议的价款即HDPE膜159285元、土工布114108元,主张返还。利津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另一法律关系,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公司的赔偿责任。
天地源公司与**公司的承揽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其要求逾期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天地源防水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9061.6元;
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南省天地源防水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3393元;
三、驳回河南省天地源防水防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6元,减半收取计3943元,由河南省天地源防水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3元。申请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3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高汝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鑫
书 记 员 王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