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驻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二团七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902941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街道办事处文化路人民公园往东4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58171748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申请执行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鲁0503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2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电子汇票);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3259元,诉讼费用16000元。2、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第一项内容时,若出现逾期不足额支付情形,申请执行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加收100000元违约金。由于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29259.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2年8月18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已签收,但没有履行义务。于2022年8月18日、8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在查询的基础上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3个网络资金账户和6个银行存款账户。经过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欠案款829259元私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转入申请执行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内,于2022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撤回了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本案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