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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民初1189号 原告: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委会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台前县孙口镇西关路村111号,身份证号码:4109271989********。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街道办事处文化路人民公园往东4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