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民初1189号
原告: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委会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台前县孙口镇西关路村111号,身份证号码:4109271989********。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街道办事处文化路人民公园往东4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