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民初512号
原告: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委会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街道办事处文化路人民公园往东4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3年2月16日,原告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阿县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