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苗木花卉科学研究所

**市苗木花卉科学研究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市苗木花卉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市北塔区新滩镇办事处南岗村江北苗圃。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所所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大新乡高山村5组3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7511195637。 申请执行人**市苗木花卉科学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5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之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双清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路支行等部门发起了传统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公积金、理财产品财产。经强制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943.2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湘E2R396的车辆一台,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未到法院接受询问、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措施。2021年12月2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31600.8元,申请执行费374.01元,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执行到款项8843.22元、执行费10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