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锐联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35781号
原告:上海锐联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曹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涛,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炜,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奇,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锐联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今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锐联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锐联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童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诗园
书 记 员  宋高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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