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513号
原告: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岳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5844936E。
法定代表人:管海琴,海岳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贵阳国际中心1号楼第11栋1单元18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688422155W。
法定代表人:潘学忠。
被告:***,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前(受***特别授权委托),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岳公司与被告大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海岳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岳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岳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961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91元,保全费3170元),由海岳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储哲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