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697号
原告:***路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辽宁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绿地世纪城一期C区21#1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路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路管桩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11元,减半收取8,105.5元,由原告***路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路管桩有限公司在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211元中的8,105.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