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营牛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380号
申请人:山东海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利兴路6号明珠广场写字楼A座10层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334361738X。
法定代表人:刘建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牛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聚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RKKUR27。
法定代表人:成志伟,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海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牛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海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牛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并提供了担保,保全价值26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海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牛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海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