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8323号
原告: 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RBRJ19。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3号楼1605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RBBH9Q。
法定代表人:徐立。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颖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