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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与山东鲁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与山东鲁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4-21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市商初字第359-1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分公司职员,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鲁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鲁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