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91民初2472号之一
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鲁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齐鲁软件园新泺)大街。
法定代表人:许玮。
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4元,减半收取19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占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