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阴市华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523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江阴市华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澄西船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656412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365985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江阴市华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阴市华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90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