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2438号
原告:江阴市华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澄西船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656412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茶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211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588号耐林中心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105990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江阴市华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昌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华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华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华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阴市华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