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皖0523执610号
本院在执行(2020)皖0523执610号**与江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824元。划拨被执行人江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76元。至此,本案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