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执1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澄西船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6564120D。
法定代表人:刘卫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民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826826934。
法定代表人:王华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6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扬
书记员王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