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执1249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澄西船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6564120D。
法定代表人:刘卫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523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钱款68,234.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扬
书记员王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