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源志峰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0623号
原告:北京****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垂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邵志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宝,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西。
法定代表人:孟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玲,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新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郭子群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