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民终2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何红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琳萍,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意见,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邢 维 利
审 判 员 李 谦
审 判 员 左 继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乔 月
书 记 员 吴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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