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某某、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民终2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何红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琳萍,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意见,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邢  维  利
审   判   员   李      谦
审   判   员   左  继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乔      月
书   记   员   吴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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