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与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4969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何红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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