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7184号
原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凌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简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2022年12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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