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与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7889号 原告:***,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5********。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渭南市临渭区,系原告之夫。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营场所:渭南市临渭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