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某某与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6702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故市。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申 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