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852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汉族,1991年1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43690185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