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81民初2202号
原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67083322E。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甘肃沃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永通建筑建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316017829U。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甘肃省。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永通建筑建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8
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73元,由原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红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富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