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
被执行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民终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与被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77200.2元及利息。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保险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证券、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8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李 振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