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撤2号
原告:***,男,1954年5月10日,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万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399号如东科技城东筑项目68幢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万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后,又向本申请撤回起诉,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慧
审 判 员 潘 慧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