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撤2号 原告:***,男,1954年5月10日,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万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399号如东科技城东筑项目68幢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万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后,又向本申请撤回起诉,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慧 审 判 员 潘 慧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