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城阳区顺成梅物资经销处、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013号 申请执行人:城阳区顺成梅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5号1号楼1**301室。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城阳区顺成梅物资经销处职工。 被执行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城阳区顺成梅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1)鲁1003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损失200000元(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0日期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经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证券、股权、保险、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组【不动产**号、地籍号:320623000000GB00000W00028843】不动产。本院再次委托该法院查封了上述不动产,但该查封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