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5791号之一
原告:文登市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城阳区顺成梅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单位员工。
原告文登市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城阳区顺成梅物资经销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文登市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登市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市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11275元,由原告文登市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 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