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舒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永信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3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舒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于步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永信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港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399号如东科技城东筑项目68幢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盐城舒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永信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万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2)苏092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舒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舒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盐城舒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元,依法减半收取2392.5元,由上诉人盐城舒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