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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君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英民初字第1967号
原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天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江东路59号甲幢4楼A4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君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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