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金鑫选矿材料有限公司

包头市钢兴实业金鑫选矿材料有限公司与固阳县保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222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金鑫选矿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固阳县保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金鑫选矿材料有限公司与固阳县保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现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有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