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金鑫选矿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丰镇市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金鑫选矿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3执2406号
申请执行人:丰镇市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新城区西新建街新民巷**。
法定代表人:刘富平,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选矿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钢选矿厂办公大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门福利,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20)内02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丰镇市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选矿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选矿材料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选矿材料有限公司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俊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炳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