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金鑫选矿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丰镇市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选矿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3执2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丰镇市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新城区西新建街新民巷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选矿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钢选矿厂办公大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镇市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选矿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内0203民初3128号民事裁定书中保全了被执行人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选矿材料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选矿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