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与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财保46号
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16510299。
法定代表人:乔银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923264142。
法定代表人:李宏业。
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xxx支行的存款150万元;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的存款329496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xxx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1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9496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1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于思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乔羽
书 记 员 宋艳凤